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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中的沿海工程船(射流船)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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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基本情况

  船长106.8米、宽24米、深7.4米

  主推北车8L240×2、侧推康明斯830P×2

  主发2100KW

  吸砂泵16V240×2


二、转让价

  按该船舶现状及后期建造,转让价6000万(含前期已投入3500万及完成建造尚需2500万)。


三、转让程序     

  1、出让方以该船舶现状作为建造该船舶的前期投资,购买方继续投资并完成该船舶的全部建造工作,双方签订《分期购船协议》。

  2、自《分期购船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购买方一次性汇给出让方资金2500万元,由出让方支付给船厂以完成该船舶的建造。

  3、该船舶建造完成后,自取得“船舶所有权及船检证书”之日起,购买方应将已实际投入前期建造船舶资金3500万元支付给出让方(可分为24期支付,另按9.6%收取资金占用费)。

  4、出让方承诺自购买方2500万资金到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该船舶的建造工作、并取得船舶所有权、海事船舶检验证书等工作。

    5、该船舶在建造期及完工后,出让方保留对在建船舶及完工船舶的所有权(不论购买方是否已经进行后续投资建造),船舶所有权全部登记在出让方或出让方指定公司名下。

    6、自购买方付清全部应付款项后七个工作日内,出让方协助购买方进行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自购买方取得所有权证书时,船舶所有权全部归属购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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