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肥城市资产
一、肥城市服装厂项目回收分析
(一)债权基本情况
该项目项下共有4笔债权 ,见下表:
序号 | 合同(借据)编号 | 币种 | 截至2003年12月31日 | 主债权效力 | 担保人或抵押、质押情况 | |
本金(元) | 利息(元) | |||||
1 | 01165087 | 人民币 | 3,269,000.00 | 990,758.00 | 有 | 抵押 |
2 | 01165116 | 人民币 | 2,821,000.00 | 854,979.58 | 有 | 肥城金隆制衣有限公司 |
3 | 01165107 | 人民币 | 780,000.00 | 236,399.90 | 有 | 肥城金隆制衣有限公司 |
01165123 | 人民币 | 200,000.00 | 60,615.34 | 有 | 肥城金隆制衣有限公司 |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与中国银行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确定的转让本金为707万元,截至2003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2142752.84元。
(二)、主债权分析
(2003)泰民二初字第88号调解书:山东傲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饰集团)自愿承担本金815.5万及利息220.99万元。银行放弃追究借款人及担保人。傲饰集团已偿还117万,案件于2004终结执行。
根据88号调解书,本项目的债务人是山东傲饰集团有限公司。
(三)、山东傲饰集团有限公司调查情况
1、网络查询情况:
该公司有网站,网站的新闻最近连续有更新,显示公司经营正常。产品有西服,休闲服,羊绒大衣,衬衣。使用“傲饰”商标。网站公司介绍摘录如下:山东傲饰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八个子公司(山东傲饰服饰有限公司、傲饰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康王酒业有限公司、新华印刷有限公司、华隆纺织有限公司、鸿运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傲饰商城、兰山电子有限公司),现有职工4300余人,是以服装生产、房产开发、印刷包装、酒水生产为四大支柱的企业集团。2007年集团实现产值19亿元,收入20亿元,是泰安工业三十强企业。
网上显示的地址:山东省肥城市高新区工业三路。
(四)、土地和房产登记情况。
1、根据肥城市土地管理局的肥土价字(2000)第68号文件(附件--),傲饰集团名下有12宗地,土地总面积为186733.04平方米(合280.10亩),当时的评估价值57,835,695元人民币。
2、傲饰集团是一家工商贸一体的企业集团,名下有厂房,商场,办公楼等多处房产。
(五)、傲饰集团成员
1、肥城市傲饰服装有限公司(核心企业)
2、肥城市金隆制衣有限公司(紧密层企业合资控股)
3、肥城市正大商场(全资紧密层企业)
4、肥城市印刷厂(全资紧密层企业)
(六)、担保人调查情况
傲饰集团承担债务,银行放弃追究担保人。
(七)、回收分析
1、回收亮点
(1)傲饰集团目前仍在正常经营,有足够的偿还能力。
(2)傲饰集团有大量的土地、厂房。据已有资料显示,其名下的土地面积不少于280亩。土地上建有工业厂房,办公楼和商场。
2、回收预期。本金可全部回收,利息根据案件处置情况可部分甚至全部回收。
3、处置方案:可以将清算组成员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因违法清算造成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责任。
二、山东肥城华泰实业总公司项目回收分析
(一)债权基本情况
依照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与中行签订的《中国银行债权转让项目清单》(附件1),该项目项下共有1笔债权 ,见下表:
序号 | 合同(借据)编号 | 币种 | 截至2003年12月31日 | 主债权效力 | 担保人或抵押、质押情况 | |
本金(元) | 利息(元) | |||||
1 | 0101822 | 人民币 | 180,000.00 | 240,916.73 | 有 | 肥城市印刷厂 |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与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本金为18万元。
(二)、主债权分析
根据已经生效的(1995)肥新经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主债权18万元有效。肥城市印刷厂对债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999年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三)、其它情况:
(1)担保人肥城市印刷厂目前仍在正常经营。
(2)肥城市印刷厂有大量的土地、厂房。工商资料显示目前其经营主要是场所租赁。有足够的能力清偿18万元的本金及利息。
(3)担保人系山东傲饰集团有限公司的集团成员,本项目可以和肥城服装厂项目一并解决。
第三部分 东平县资产
一、关于东平县交通汽车大修厂债权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项下共有1笔债权,见表格:
涉诉金额 | 本案当事人 | 判决案号 | 执行结果 | |||
本金(元) | 利息(元) | |||||
原告 | 被告 | 担保人 | ||||
89784.90 | 7783.10 | 中国银行泰安分行东平分理处 | 东平县交通汽车大修厂 | 东平县公路局工程处、东平县顺达水运有限公司 | (2004)东民初字第221号 | 执行终结 (无力履行) |
上述借款经判决及强制执行,现执行终结。
(二)、主债权及利息调查分析
东平县人民法院以(2004)东民初字第221号判决书判决:东平县交通汽车大修厂归还中国银行泰安分行东平分理处借款10万元,利息3757.40元(计算至2003年6月20日),东平县公路局工程处、东平县顺达水运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因东平县交通汽车大修厂、东平县顺达水运有限公司无正常经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003)东法执字第1126号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
(三)、基本情况
该项目操作重点是执行东平县交通汽车大修厂及东平县顺达水运有限公司财产。
二、关于东平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项下共有1笔债权,见表格:
涉诉金额 | 本案当事人 | 判决案号 | 结果 | |||
本金(元) | 利息(元) | |||||
原告 | 被告 | 担保人 | ||||
332139.60 | 192900.03 | 中国银行泰安分行 | 东平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 东平县棉麻集团公司、东平县盐业公司 | (1998)东经初字第320号 | 终结执行 |
(二)、主债权及利息调查分析
东平县人民法院以(1998)东经初字第320号判决书判决:东平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偿还还中国银行东平支行借款373000元,利息19992.80元(暂算至1999年1月12日),共计392992.80元。东平县棉麻集团公司和东平县盐业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1998)东经初字第320号裁定书将利息调整为21634.00元,本息合计为394634.00元。(2003)东法执字第517号裁定:因东平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东平县棉麻集团公司均已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执行。
(三)、其它情况
该项目的借款人为东平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保证人为东平县棉麻纺织集团公司和东平县盐业公司。债权共1笔,该笔债权已诉并判决执行。东平县人民法院以(1998)东经初字第320号判决书判决:东平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偿还还中国银行东平支行借款373000元,利息19992.80元(暂算至1999年1月12日),共计392992.80元。东平县棉麻集团公司和东平县盐业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1998)东经初字第320号裁定书将利息调整为21634.00元,本息合计为394634.00元。(2003)东法执字第517号裁定:因东平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东平县棉麻集团公司均已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执行。
2、执行该担保人东平县盐业公司的财产
三、关于东平县市政工程管理处的债权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项下共有1笔债权,见表格:
涉诉金额 | 本案当事人 | 判决案号 | 执行结果 | |||
本金(元) | 利息(元) | |||||
原告 | 被告 | 担保人 | ||||
89784.90 | 45784.22 | 中国银行泰安分行东平分理处 | 东平县市政工程管理处 | 东平县自来水公司 | (2004)东民二初字第220号 | 执行终结 |
上述借款经法院调解并强制执行,现执行终结。
(二)、主债权及利息调查分析
东平县人民法院以(2004)东民二初字第220号调解书中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东平县市政工程管理处偿还中国银行泰安分行东平分理处借款10万元,利息40339.17元(暂算至2003年6月20日),东平县自来水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东平县市政工程管理处无财产清偿债务,(2004)东法执字第365号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
(三)、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债务人东平县市政工程管理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执行。
(四)、担保人调查情况
担保人东平县自来水公司自有场地、设施可供执行,也可以通过查询银行账号如有款项可予以冻结。
(五)、处置意见
根据卷宗材料看,贷款人东平县市政工程管理处为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执行。担保人东平县自来水公司一直正常经营,且经营状况良好,可结合担保人东平县市政工程管理处的状况以及担保人东平县自来水公司经营情况使本案得到好的执行效果。
我们认为对本案恢复执行最终实现贵公司债权,并已经过深入调查取得了执行财产依据,还可在执行程序中对各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处置,最大程度上实现贵公司债权。
重点执行东平县市政工程管理处及东平县自来水公司的财产。
四、关于东平县四海城实业总公司债权
(一)、项目基本情况
涉诉金额 | 本案当事人 | 判决案号 | 执行结果 | |||
本金(元) | 利息(元) | |||||
原告 | 被告 | 担保人 | ||||
45000 | 43006.25 | 中国银行东平支行 | 东平县供销合作社 | 山东烟草购销(集团)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山东烟草购销(集团)有限公司 | (1998)东民初字第319号 | 执行终结 (无力履行) |
该项目项下共有1笔债权,见表格:
上述借款经判决及强制执行,现执行终结。
(二)、主债权及利息调查分析
东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借款人东平县四海城实业总公司解体,此笔债务由东平县供销社接收。原担保人山东将军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泰安)东平分公司更名为山东烟草购销(集团)有限公司(泰安)东平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管理的财产等产权归山东烟草购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中国银行东平支行审查保证人资格不严,对保证合同无效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以(1998)东民初字第319号判决书判决:东平县供销社偿还中国银行东平支行借款45000元,利息17299.41元,山东烟草购销(集团)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对东平县供销社不能清偿的部分的百分之五十承担赔偿责任,山东烟草购销(集团)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时,山东烟草购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东平县四海城实业总公司已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山东烟草购销(集团)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因担保无效及名称变更不能承担清偿责任。(2003)东法执字第803号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
(三)、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债务人东平县山东省东平县四海城实业总公司工商登记显示该企业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其资产并未处置,部分不动产可被执行。
(四)、担保人调查情况
担保人山东将军烟草(集团)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已于1999年注销,无财产可执行。判决书载明山东烟草购销有限公司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可以其财产进行执行
(五)、处置意见
根据卷宗材料看,贷款人东平县四海城实业总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其资财并未处置,另外有部分不动产可以执行。担保人山东将军烟草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已于1999年注销,无财产可执行,但判决书载明山东烟草购销有限公司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可对其财产进行执行。
可结合债务人东平县四海城实业总公司的财产剩余使用情况以及山东烟草购销有限公司的补充赔偿责任。。
五、关于东平县外商投资服务公司债权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项下共有1笔债权,见表格:
涉诉金额 | 本案当事人 | 判决案号 | 执行结果 | |||
本金(元) | 利息(元) | |||||
原告 | 被告 | 担保人 | ||||
34000.00 | 22976.85 | 中国银行东平支行 | 东平县外商投资服务公司 | 东平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 (1995)东民初字第274号 | 执行终结 (无力履行) |
上述借款经法院调解并强制执行,现执行终结。
(二)、主债权及利息调查分析
东平县人民法院以(1995)东民初字第274号调解书中,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东平县外商投资服务公司和东平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偿还中国银行东平支行借款5万元,利息1800元(暂算至1996年1月20日)。
东平县外商投资服务公司系东平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所开办的实体,无任何资产,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所有经费源于行政拨款,本身无任何经济来源,且外商投资服务公司已被吊销。(1996)东法执字第917号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
(三)、其它情况
担保人东平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具有偿还债权的能力,可结合东平县外商投资服务公司未处置的财产以及担保人东平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情况使本案得到好的执行效果。
六、关于东平县畜禽良种场债权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项下共有1笔债权,见表格:
涉诉金额 | 本案当事人 | 判决案号 | 执行结果 | |||
本金(元) | 利息(元) | |||||
原告 | 被告 | 担保人 | ||||
250000.00 | 182856.72 | 中国银行东平支行 | 东平县畜禽良种场 | 东平县畜牧局、东平县五交化公司 | (1997)东经初字374号 | 执行终结 |
上述借款经判决及强制执行,现执行终结。
(二)、主债权及利息调查分析
东平县人民法院以(1997)东经初字374号判决书判决:东平县畜禽良种场归还中国银行东平支行借款本息310544元(利息已算至1997年10月31日),东平县五交化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东平县畜牧局对借款本金250000承担赔偿责任。
(1998)东法执字第512号裁定书:东平县畜牧局是行政单位,无任何收入,无能力支付款项。东平县畜禽良种场实际上已倒闭,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东平县五交化公司长年无经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实际上名存实亡。裁定(1997)东经初字第374号终结执行。
(三)、本案的执行重点是执行担保人东平县畜牧局的财产。
七、关于山东东平华闻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项下共有1笔债权,见表格:
涉诉金额 | 本案当事人 | 文书案号 | 执行结果 | ||
本金(元) | 利息(元) | 申请人 | 担保人 | ||
1150000.00 | 230719.06 | 中国银行泰安分行东平分理处 | 山东省瑞星化学工业集团总公司 | (2003)东民二督字第111号支付令 | 执行终结 (无力履行) |
上述借款法院已签发支付令并强制执行,现执行终结。
(二)、主债权及利息调查分析
东平县人民法院以(2003)东民二督字第111号支付令命令:山东省瑞星化学工业集团总公司偿还中国银行泰安分行东平分理处借款130万元,利息202844.58元(暂算至2003年6月20日)。
因东平华闻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已破产终结,无财产可供执行,山东省瑞星化学工业集团总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2003)东法执字第913号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
(三)、该项目操作重点是执行担保人山东省瑞星化学工业集团总公司的财产。
八、关于泰安鲁新保健品有限公司债权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项下共有1笔债权,见表格:
涉诉金额 | 本案当事人 | 文书案号 | 执行结果 | |||
本金(元) | 利息(元) |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
1700000.00 | 1067645.84 | 中国银行泰安分行东平分理处 | 泰安鲁新保健品有限公司 | 山东东平酒厂 | (2004)东民二督字第2号 | 执行终结 (无力履行) |
上述借款法院已签发支付令并强制执行,现执行终结。
(二)、该项目操作重点是泰安鲁新保健品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由于泰安地区资产优质,债权人尚未对该地区进行有效清收,建议可在购得上述债权后申请异地执行,定能够获得丰厚的投资回报。
以上内容不作为对意向购买人的投资承诺,仅供投资参考!
(上述项目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产权证书、交易文件等有关资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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